《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出,要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健全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召回技术支撑,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2004年3月15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发布,标志着我国召回管理郑重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缺陷产品召回作为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举措,慢慢的变成了后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减少缺陷产品伤害、提升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的人权益、助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逐渐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范围扩展至所有普通消费品。
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农药制品、烟草制品、烟花爆竹、城市轨道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特定种类设备、军用产品、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产品。
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都会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不合格产品和缺陷产品有严格的区别。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未能符合(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而缺陷产品是指产品未能满足预期的使用上的要求。换句话说,不合格产品并不是不可以使用的,往往可以降等或降级使用,而缺陷产品是不能用于预期用途的,不可以降等或降级使用。
缺陷往往是厂家精心设计制造出一个产品以后,但是当时厂家没有认知到产品会有问题,投放市场以后,发现产品有问题便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广大购买的人进行一定的补救措施;劣质产品往往就是主观的,厂家想生产品质低劣一点,可能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召回的产品是有缺陷产品,不是伪劣产品,所以众多购买的人一定要理性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技术革新的过程。
召回不等于“退货”。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所以,缺陷消费品召回措施并不是仅有“退货”一种方式。
消费品召回不等于企业违法。企业对销售出去缺陷消费品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目的是为消除安全隐患,是企业诚信、对社会负责的体现。
合格产品不等于消费品没有缺陷。“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都会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网(),点击“缺陷线索报告”上传缺陷线、拨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电话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电线、直接向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缺陷线索,以便工作人员更加及时准确地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