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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 2024-04-01 来源:产品中心

  应依据121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1部分:手术器械》,现予发布。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以下简称手术系统)用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以下简称手术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手术器械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照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照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做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很好的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能够使用,但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逐渐完备,以及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相关联的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中的手术器械是多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末端执行器,安装在机械臂上由系统来进行操控用于执行手术任务的侵入式手术器械。本指导原则所覆盖手术器械包括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不含血管闭合器)。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手术器械以及其他手术器械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产品的名字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的名字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手术器械可作为手术系统的产品组成进行注册,也可单独进行注册。作为手术系统的产品组成进行注册时,产品结构组成中以手术器械统称,各手术器械的名称体现在结构组成附页中,建议为“特征词+器械类型”,特征词可体现产品结构特点、功能、工作原理等,器械类型可以为钳、剪、镊等,如持针钳、单极弧剪、双极弯型抓钳等;单独注册时,产品名称建议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手术器械”或“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高频手术器械”。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划分依据。

  单独注册时,高频手术器械和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高频手术器械中的单极器械和双极器械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高频手术器械配合使用的通用高频手术设备及其附件(如中性电极、脚踏开关等)一般不与手术器械一起注册。

  申请人需描述手术器械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如适用,申请人应提供手术器械的背景信息概述。

  应提供医生控制台到手术器械的控制原理图,说明医生控制台怎么来实现对手术器械的控制。提供医生控制台与手术器械末端的运动比例,如比例可调,应说明运动比例的调节范围、调节或切换方式。

  手术器械用于传输动力、实现器械控制的方式有丝传动、齿轮传动和杆传动等,一般会用丝传动和齿轮传动相结合的方式。应说明器械动力由盒部分传输至器械末端的方式。

  说明手术器械实现的自由度数量,以图示的形式提供各自由度的运动方向、运动范围。对于由手术器械实现的自由度(包括仅由手术器械实现以及由手术器械和机械臂共同实现),应在手术器械工作原理描述中说明;仅由机械臂实现的自由度,在手术系统的工作原理描述中进行说明。

  手术器械一般由器械盒、器械杆和器械末端组成(如图1)。高频手术器械的器械盒带有高频连接线接口,用于连接高频手术设备。

  明确手术器械与机械臂的连接要求,提供连接方法说明及连接接口的细节图。明确手术器械是不是能够与所有的机械臂连接,如不能,应给出说明。

  通过高频电缆连接高频手术设备的能量接口和器械盒中的接口,用于将高频能量传输至高频手术器械。应说明高频手术器械如何与高频手术设备连接,提供接口图示(与高频手术设备接口、与机械臂接口)。如高频电缆作为产品组成,应提供长度等信息。

  与单极手术器械配合使用的中性电极如有要求应说明。高频手术器械末端如需配合能量护套使用,应提供能量护套的相关信息,如材质、使用方式、是否无菌提供等,并提供能量护套的图示及配合手术器械后的图示。

  高频手术器械可分为单极手术器械(如图2)和双极手术器械(如图3),单极手术器械如单极剪刀、单极电钩等,通常用于分离、切割及凝血;双极手术器械如双极钳、双极镊等,通常用于组织剥离、凝血。

  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如图4)按其功能通常分为持针钳类、剪类、抓持器类、施夹钳类等。持针钳类器械通常用于实现夹持、缝合、打结等操作。剪类器械通常用于实现剪线、解剖、切割等操作。抓持器类器械通常用于实现抓持、牵拉等操作,可分为有创抓持和无创抓持,如镊、抓持器、牵开器等。施夹钳类器械通常用于配合结扎夹进行结扎。

  应描述手术器械的基本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器械盒、器械杆和器械末端)的功能。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手术器械,应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提供不相同的型号规格的功能、配合使用的设备(如有)、提供方式、使用次数等信息。对于高频手术器械,应明确为单极还是双极。手术器械描述如表1所示。

  应说明手术器械的包装信息,如包装材料、用途等,如有多层包装应分别提供,并提供各层包装的图示。

  对于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应提供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如材质等,还应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的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手术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如适用,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申报产品的研发历史概述、历次注册申请提交的信息。此外,还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产品改进的内容、实现方式、解决的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等。

  对于研发参考的同种类型的产品或前代产品,应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说明申报产品与研发参考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合使用的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区别于其他同种类型的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的关注点,如手术器械适合使用的范围、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

  单独申报的手术器械,适合使用的范围应明确配合使用手术系统的注册人和规格型号,如“本产品与***(注册人名称)生产的型号为***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配合使用。”手术器械的功能在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规格型号列表中体现,参考表1。

  手术器械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1与安全有关的特性的识别可参考ISO/TR 24971标准附录A。确定与安全有关的特性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应当仔细考虑“会在何时、在哪儿、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1.3风险控制的方案、方案实施的验证、方案有效性的验证,及综合剩余风险的评价可参考GB/T 42062标准第7、第8章的相关要求;

  1.4应提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矩阵表,有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的判定。

  附件1依据GB/T 42062标准附录C列举了手术器械有关的可能危险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手术器械有关的危险。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自己产品特点确定别的可能危险。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确定是不是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本指导原则范围内的手术器械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根本原则清单的符合性见附件2,注册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根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编写该清单。

  注册申请人需列表说明申报产品可参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3。

  手术器械性能指标可参考《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附件3中适用标准,结合产品特征制定,可分为通用要求、专用要求、电气安全要求、电磁兼容要求等,详见附件4。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不同的末端执行器结构(如钳类、剪类等)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性能指标的检测。

  典型产品应能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并提供检验测试典型性说明。

  手术器械与系统配合使用的功能,应依照产品的设计特性选择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通常应选择结构最复杂、自由度最多、末端执行器位姿空间(角度、距离)最大的器械作为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不一样的末端执行器、传动方式(如杆传动、丝传动等)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如手术器械单独进行注册,配合使用功能应参考YY/T 1712标准的要求,如主从操作准确度和主从操作重复性、最大空间及有效工作空间、机械臂负载承载力、主从控制延迟时间等。

  电气安全,应依照产品的设计特性选择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通常应选择结构最复杂、额定附件电压最大的高频手术器械作为典型型号;单极手术器械、双极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检 测;配合防电击程度不同(如 BF和CF型)的高频手术设备使用的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手术器械配合高频手术设备工作时,使用的高频输出模式及参数不同的应分别检测。

  电磁兼容,依据YY0505或YY9706.102、GB9706.4或GB9706.202以及YY9706.277标准的要求,根据手术系统的配置,应连接尽可能多的(至少包括单极和双极手术器械各一个)且结构最复杂的手术器械,选择长度最长的线缆,配置满足手术系统预期临床使用各工作模式(包括:电切、电凝、氩离子凝等)的高频手术设备。发射和抗扰度试验的测试模式应满足附件5的要求。如手术器械单独进行注册,应配合可配合使用的手术系统一起检测。如配合检测的手术系统与声称配合使用的手术系统不一致,应出具可覆盖配合使用手术系统的说明。

  应提供手术器械化学/材料表征及产品性能研究资料。提供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

  性能指标应全面,综合考虑手术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适用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包括手术器械本身的性能指标、与系统配合使用的性能指标,及手术器械与系统其他部分(如机械臂、手术器械附件等)的配合性或兼容性性能指标。

  如高频手术器械配合通用高频手术设备使用,应选择可配合的典型型号进行仔细的检测,并提供典型性说明。

  如高频手术器械配合专用高频手术设备使用,通过手术系统控制高频手术设备输出,如输出参数设置及工作模式选择等,应配合该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与设备制造商的联合开发协议。

  电磁兼容检测报告应体现高频手术设备的注册人、型号等信息。列明高频手术设备与手术器械之间的连接线缆信息,如线缆长度、是否屏蔽、制造商等。

  手术器械与人体接触的部件有器械末端部、杆部。应明确各器械或配合使用附件(如能量护套)与人体接触材料的部件名称、材料名称等信息,提供图示说明与人体接触材料对应的位置。同时应考虑生产工艺及清洁灭菌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考虑设计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残留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影响等。

  根据GB/T 16886.1的分类要求,手术器械及其附件(例如:能量护套)预期与人体组织短期接触,属于外部接入器械。如需进行生物学试验,通常应考虑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有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器械适用)、急性全身毒性(有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器械适用)。应对生物学试验情况进行概述。生物学试验可选取典型器械进行,典型器械宜代表最终产品的成分和表面特征以及加工过程。通常应选择最复杂材料组成的器械作为典型器械,应提供典型器械的选择依据说明。

  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对应。如使用其他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就试验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材料来源或技术规范、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运输贮存条件、预期用途、不良生物反应等)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进行评价,如评价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应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

  生物学试验应在无菌的最终产品上、或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上、或与最终产品同样方式加工(包括灭菌)的材料上进行。试验样品应根据申请人制定的清洁、灭菌方法进行处理。

  如手术器械的成分仅为医用金属材料(如医用不锈钢、医用钛合金等),不包含镀层,无加工助剂或者灭菌剂残留,申请人如提供了材质证明,明确材料名称、化学成分及符合的标准,可豁免生物学试验。

  手术器械有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两种形式,在使用过程中与人体无菌组织接触,使用前应进行灭菌。申请人应开展清洁、灭菌研究。

  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的解析条件。

  灭菌研究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所选型号应为灭菌挑战性最强(如结构最复杂)的型号,且灭菌后应对无菌性能进行检测。

  如申请人将申报产品加入已确认的灭菌产品族,应按照产品追加的要求,将申报产品和已确认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影响灭菌效果的因素逐项比较,如产品结构特点、材料、无菌屏障系统或保护性包装的方式、生产工艺、初始污染菌水平、密度、装载方式等,证明申报产品的灭菌挑战性低于已确认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

  应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对可重复使用产品,应提供灭菌耐受性研究资料。应明确灭菌后测试的性能指标及该指标的选择依据。

  高频连接线缆有可能进入手术无菌区域,基于使用风险应进行灭菌并提交灭菌研究资料。

  所验证器械应经受最恶劣的微生物挑战和灭菌挑战,应考虑最复杂结构、最不利的微生物负载水平和多次使用等情形的影响。

  对于终端用户灭菌的手术器械,应明确推荐的清洁工艺、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研究资料。应选择最不易清洁的型号进行研究,考虑最难以清洁的污染物残留情形。清洁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在每次使用间的转移,防止残留物在器械使用寿命内的积聚。

  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应给出残留物限值的确定依据。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考虑的残留毒性应包括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应分析影响灭菌残留的各种因素,如解析间温度、换气次数、产品本身的材料、装载方式等,考虑最易产生灭菌残留的情形。

  手术系统产品注册时一般需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可用于为产品的设计定型提供证据,证明器械的安全有效性,也可为产品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定申报的手术器械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动物试验的设计和实施。

  动物试验研究应确保能够涵盖预期的手术任务及不同类型的组织。预期的手术任务应与手术器械的预期用途相匹配,如抓取、牵拉、剥离、切割、凝血、持针、打结、缝合、结扎等;组织类型应包括实质器官(致密或精细)、中空器官(厚/密或薄/精细)、结缔组织(厚或薄)、肌肉组织或纤维组织等。

  如在已注册手术系统中申请注册变更或增加手术器械型号,应评估新增型号与已注册型号的差异。如新增型号无等同的已注册产品或在已注册型号基础上进行设计变更,如腕部结构变更、传动方式变更等,可通过动物试验、体模或尸骨模型试验验证新增型号能够实现预期功能并保证其安全性。

  动物试验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典型型号取决于手术器械的结构特征、适合使用的范围及具体的变更情形。

  对于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应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可通过对产品和包装进行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试验及运输试验,试验后对产品进行性能、功能和无菌检测,对包装外观、完整性和无菌屏障系统的性能进行验证,证明产品在货架有效期内保持无菌且性能功能符合预期要求。加速老化和无菌屏障系统的性能验证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应明确使用次数,并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

  应说明使用次数的记录方式及如何避免超次数使用。手术器械的使用稳定性主要取决于重复使用引起的性能降低,其使用次数研究通常与灭菌耐受性研究合并进行。对手术器械模拟多次使用(如手术器械按照模拟使用进行夹持、缝合、打结等操作,高频手术器械应同时模拟能量输出)、清洁、灭菌后,对产品性能和安全进行验证,证明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申请人应明确验证的性能指标及该指标的选择依据。模拟实际使用时应考虑使用的过程中的最不利情形,如夹持力最大、输出能量最高等。使用稳定性应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的工作条件,且该条件应与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一致。

  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并提交典型型号选择依据。工作原理不同的手术器械,如单极手术器械和双极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结构不同的手术器械,应选择结构最复杂的作为典型性型号。传动方式不同的手术器械,如杆传动和丝传动,应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

  典型型号应基于器械设计和预期用途,通常为结构最复杂、故障率最高的器械。故障率一般取决于固有的设计载荷和预期的临床使用周期。设计载荷与手术器械在使用过程中所承受的应力有关,临床使用周期与器械在预期临床使用过程中经历的操作或运动次数有关。如单极弯剪在单极手术器械中结构较复杂,设计载荷较高,末端运动次数较多,可作为单极手术器械的典型性型号。施夹钳类手术器械,不同的施夹钳结构及临床使用次数相似,但小型施夹钳设计载荷高于中型或大型,所以小型施夹钳可作为施夹钳类手术器械的典型性型号。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手术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手术器械的运输稳定性可参考标准GB/ T 14710或GB/T 4857系列标准的要求进行,也可以参考相应的国际标准,运输贮存环境应与申请人产品说明书里面规定的条件一致。运输试验后的检测项目,应给出合理性说明。

  为避免单极手术器械使用的过程中对非目标组织造成的损伤,一般使用能量护套进行保护。为验证能量护套对非目标组织的保护效果,应对其绝缘和耐高温性能进行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手术器械的气密性对于维持腹腔压力,保证手术视野及可操作空间具备极其重大的作用,应对气密性进行研究,提交手术器械气密性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给出器械的气密性指标,说明保持气密性的方法,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本指导原则所指手术器械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同品种对比或临床试验方式来进行评价。

  手术器械的说明书、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规定,应包括有效期、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等信息。

  1. 明确手术器械的清洁灭菌方式及灭菌参数,并与研究资料一致。如采用H2O2,甲醛灭菌,应提供灭菌设备的制造商、型号信息。

  2.如手术器械预期与专用高频手术设备配合使用,应给出配合使用设备的制造商、型号。如预期与通用高频手术设备配合使用,鼓励给出电磁兼容配合检测的高频手术设备的制造商、型号等信息。

  3. 若手术器械为有限次使用,应明确使用次数,并提示不能接着使用的情形。一次性使用的手术器械应明确货架有效期。

  5. 持针钳类器械的说明书应包括对可与该持针钳配合使用附件的明确说明,若缝合针的结构特殊,需配合特定持针钳使用,可在说明书内说明。

  6. 使用说明应包含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操作者快速安全地从患者身上移除手术器械所必需的信息:

  1.应依据121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1]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3]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Z].

  [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 [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公告 [Z].

  [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 [Z].

  [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公告 [Z].

  [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21号通告 [Z].

  [10]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2017年第41号通告 [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2021年第75号通告 [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根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9号 [Z].

  [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

  [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根本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8号[Z].

  [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2021年第75号通告 [Z].

  [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通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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